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艾江南,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2001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江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13时许,谭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北路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询问有人是否拿到毒品“麻古”和冰毒,无人回应。之后谭某某离开门诊部后,被告人艾江南追上去告诉谭某某其能拿到毒品,两人约定好毒品的价格一粒“麻古”50元,一小袋冰毒280元。后被告人艾江南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330元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卖给谭某某;
2、2018年9月下旬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艾江南再次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330元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3、2018年10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艾江南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300元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4、2019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艾江南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300元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5、2019年2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艾江南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800元价格将两粒“麻古”和两小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6、2019年2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艾江南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旺中旺超市门口,以400元价格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艾江南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短信内容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江南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江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计六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艾江南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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