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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立富抢劫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艾立富,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屯**委,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立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立富以抢劫财物为目的,于2020年5月30日1时30分许尾随被害人闫某某(女,28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楼道内,艾立富持刀威胁闫某某,抢劫ENO品牌T恤一件、裤子一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090元)。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闫某某右拇指裂伤,左拇指划伤。

经侦查,被告人艾立富于2020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衣物等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诊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艾立富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立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立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立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艾立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立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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