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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红波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艾红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1********,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营子**组,2010年4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红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艾红波、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及艾某某的一个朋友酒后到松山区华泰旅店找人时与旅店工作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发生争执,艾红波用螺丝刀子将焦某某捅伤,于某某用暖水瓶将王某乙烫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红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红波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累犯、系坦白。被告人艾红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红波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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