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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超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艾超,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雪,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艾超在陌陌和微信交友聊天软件上假冒女性身份,以婚姻破裂、发展婚外情、自己和家人生病、无钱交房租、购买生活用品等为幌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共骗得数十人共计76741.5元,用于家庭生活耗用。其中: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均系本案被害人)分别被骗15869.6元、 11830.86元、9198.03元、1452元、1028.88元,合计39379.37元。

案发后,被告人艾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吴某某、罗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艾超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彪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艾超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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