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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震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艾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艾震虚构可以帮助办理贷款、提升信用额度等事实,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07021.9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艾震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杜某某的信用卡提升额度,以需要做资金流水为名,骗取杜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经杜某某多次催促,2019年9月8日艾震又谎称通过垫付车贷客户的年审费可以赚钱还款,骗取杜某某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0月18日,艾震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费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艾震在**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害人吴某某办理贷款业务时,因吴某某安对贷款额度不满,艾震谎称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操作提升贷款额度,骗取吴某某安人民币9752元。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艾震在**公司为被害人柴某某办理贷款业务时,柴某某对贷款额度不满,艾震谎称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操作提升贷款额度,骗取柴某某人民币10670元。

4、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艾震主动联系被害人鲁某某询问贷款需求,编造贷款需制造资金流水、为放款需补交流水等理由,多次骗取鲁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16万元。

5、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艾震主动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询问贷款需求,隐瞒已非**公司职员的事实,编造贷款需制造资金流水的理由,在本市江干区三里亭中国工商银行附近,骗取陈某某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6万元。

6、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艾震在本市西湖区华星时代广场星巴克店内,以贷款需制造资金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方式转账人民币4999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员工入职签收及承诺书、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借款协议、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还款事项提醒函、电子凭证、银行卡转账明细清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扣押清单

2.证人殷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吴某某安、柴某某、鲁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检察官助理:王麒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艾震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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