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5〕1684号

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化名:艾则孜·艾麦尔,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84********,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新疆沙雅县**镇**村**组**号。 2015年2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美某某,曾用名: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90********,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新疆莎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5年11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14时35分,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一起去到广州市一德西路步行街448号对出路段,被告人美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罗某某挎包内的1部银白色苹果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9元)盗走并转移给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两被告人得手后准备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5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艾麦提·图尔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