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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XX)危险驾驶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xxxxxxx,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及现住址:xxxxxx小区xx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9时58分许,被告人艾xx醉酒后驾驶新FC8A17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县X705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3km+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档停检查,发现被告人人艾x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艾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夏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人艾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违犯道路交通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布拉音

检察官助理:米尔孜艾克拉木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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