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节利,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6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节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节利伙同他人来到天津市北辰区**楼内,从被害人卢某某上衣口袋内窃得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16日,民警在辛侯庄村节利的暂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节利,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节利现被监视居住(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1590414****、1351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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