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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慧琴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芦慧琴,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镇**街**组,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慧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芦慧琴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芦慧琴于2019年4月24日晚20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与**路交汇处的马路边,将塑料袋装的八颗红色片剂和少许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通过微信支付300元后完成交易,被告人芦慧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查获上述袋装物,并从被告人芦慧琴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上述袋装物共重1.13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笔录及记录、取样笔录及记录、指认照片、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毒品称量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芦慧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慧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慧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慧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芦慧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芦慧琴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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