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530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庄**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芦某某、陈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318号博隆广场唛迪秀KTV大厅处,因结账问题与一名KTV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被害人周某某因和该KTV工作人员系朋友关系而与被告人芦某某、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被现场工作人员劝开,三名被告人搭乘电梯离开大厅。几分钟后,三被告人再次乘电梯返回大厅,被告人芦某某双手各持一只啤酒瓶敲击周某某头部,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也上前对周某某身体和头部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后,共同殴打周某某致其受伤的情况。
2.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证实,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至医院验伤的情况,经鉴定,周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芦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健
检察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章秦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芦某某、冉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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