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2********,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村**组,住池州市贵池区**路**村**幢**室。被告人芦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7********,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村**组,住池州市贵池区**路**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号**村**幢**室。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6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8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三人相约到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荷塘挖藕,途中在该景区三号桥附近竹林内发现树枝上的鸟窝里有鸟蛋,周某某提议掏鸟蛋回去用于自食,芦某某与傅某某均同意,后三人相互配合掏鸟蛋。三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程某某拦截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扣押鸟蛋6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样送检的12枚涉案禽蛋中7枚被鉴定为夜鹭所有、5枚被鉴定为白鹭所有,夜鹭和白鹭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抽样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周某某、傅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自首, 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 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路**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路**村**幢**室;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路**号**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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