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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村2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2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13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3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芦某某非法持有霍某某、刘某某、宁某某等8人办理的银行卡14张,并卖给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3千余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左某某非法持有韩某某、潘某某等6人办理的银行卡10张,并卖给吕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尚未从中获利。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赵某某、郭某某、蒋某某3人办理5张银行卡,并卖给吕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尚未从中获利。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张某甲、张某乙、汪某某等9人办理的银行卡15张,并卖给吕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尚未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左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鸿喜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108号;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217号;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740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长葛市***街道办事处***路110号附1号二单元202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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