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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13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世旷,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芦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网络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2017年11月至2018年4、5月份其间,被告人芦某某伙同王某某以每本证件1500元左右的价格,向黄某甲(已被判刑)出售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共计8本。经查,上述的证书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芦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勤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电话1525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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