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0时06分许,被告人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B5****白色路虎揽胜牌越野车沿丰镇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南环路幸福小区西侧时,与由东向西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H****北京现代轿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及乘车人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受伤。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检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马某甲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19)200号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芦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无责任。
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19】机鉴字第60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车牌号为蒙J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丰镇市交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
2.被害人马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丰镇市公安局尿样检验鉴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该车乘坐人马某甲受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芦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
附: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被害人马某甲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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