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东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路与**镇**路交叉路口处时,因疏于观察,且受到对向钱某某驾驶的浙G*****“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远光灯的影响,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夏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夏某甲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8月1日,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芦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甲不负此起事故的责任。
2019年6月24日14时,被告人芦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天长市**镇**路口东摄像头拍摄的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芦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东路**小区**幢**室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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