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芦某某,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 被告人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48分许,被告人芦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46省道58KM+600M(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韦家大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51岁),造成胡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外,被告人芦某某另外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路段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爱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苑**幢**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