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刑诉〔2014〕59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栋**房。2002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5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07时31分,被告人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V**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广医一院门口公交车站往西场方向并将车停靠在公交车进站处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0mg/100mL。

2013年12月4日7时30分,被告人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天河区林和西路时,与车牌号为GY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1 mg/100mL。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等书证;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3、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4、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芦某某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

7、道路交通违法案卷视听材料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4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