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区**庄农民。2020年4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芦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1****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满城区**北线(西贤台-成东村)5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茜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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