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郭磊庄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郭磊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P****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从其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的家中出发途经老万全、平门大街、北环路,从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鱼儿山街下北环,行驶至林园路鱼儿山后街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对芦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23mg/100ml。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人员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扣、呼气式检测、血液采集视频截图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扣吹酒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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