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和朋友尹某某等人在大荔县**镇“**餐厅”喝酒后,22时许,被告人芦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M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荔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荔县**十字路口处,撞于同方向前方等待红绿灯马某某驾驶的陕A****2号别克牌轿车尾部,酿成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芦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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