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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23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住黑龙省**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2时,被告人芦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型二轮摩托车行至穆泻公路1公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芦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芦某某驾驶的普通型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芦某某户籍证明;

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59号鉴定报告;

5.黑龙江省林区公安穆棱分局交警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饮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普通型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镇**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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