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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芦某某与楼上门邻朱某某因芦某某养狗干扰邻里生活问题在楼道内发生纠纷,后芦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朱某某面部、腿部多处挫伤。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双眼钝挫伤,左胫腓骨骨折,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左小腿多条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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