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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芦某某在缙云县舒洪镇万客缘超内盗得百雀羚水能量焕颜霜1盒,该物品价值188元。

2、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芦某某在缙云县舒洪镇万客缘超市内盗得欧诗漫珍珠白净透润白精华液1盒,该物品价值159.8元。

3、2019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芦某某在缙云县舒洪镇万客缘超市内盗得欧诗漫珍珠白净透润白精华液1盒,该物品价值159.8元。

另查明,被告人芦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联系电话:1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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