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段**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莲湖区含光门蔬菜市场趁被害人闫某某买菜不备时,盗窃其装在大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苹果XR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3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附: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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