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芦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61********,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芦某某在莒南县坊前镇***村其家院墙外东侧种植罂粟。2019年4月29日,莒南县公安局坊前派出所民警在芦某某家院墙外查获罂粟790株,并予以铲除。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芦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7620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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