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芦某某,曾用名无,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现住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开店干卖淫。2015年11月13日因拉客招嫖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2日因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2月29日因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9日因拉客招嫖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31日因拉客招嫖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芦某某采取“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实施组织卖淫。该租赁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营一家“****理疗”,该店内为正常拔罐、推拿项目。为掩人耳目,该又租赁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为卖淫窝点。两个房子通过小区内院可相互走动。被告人芦某某先后面试并招募卖淫女车某某、韩某某、刘某甲进行卖淫活动,并规定卖淫所得分成比例及上班时间为:性交及口交200元一次,与卖淫女55分成,工资日结,中午12点开工,晚上2点收工并打扫卫生等。其招嫖方式为卖淫小姐在“****理疗店”内诱惑嫖客后谈好嫖资,由嫖客扫描**墙上芦某某的收款码收取嫖资,后由卖淫女拿着挂在墙上的卖淫窝点钥匙带领嫖客前往卖淫窝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时,被告人芦某某在“**理疗”内望风。具体查实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嫖客宋某某(已行政处罚)到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与卖淫女车某某(已行政处罚)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由宋某某支付宝支付给被告人芦某某。
2.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嫖客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到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与卖淫女韩某某(已行政处罚)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由陈某某以现金方式给韩某某,韩某某又转交给被告人芦某某。
3.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嫖客刘某乙(已行政处罚)到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与卖淫女刘某甲(已行政处罚)以200元的价格进行了一次口交。嫖资由刘某乙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又转给被告人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韩某某、刘某甲、车某某、宋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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