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花苑**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芦某某多次从王某某(绰号丰城佬)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万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日21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了3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江南华城小区与金都凯旋小区之间的马路边(旁边有垃圾站)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13日14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分二次共转了5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防疫站对面的工商银行旁边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3、2019年5月14日12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万顺小区居民楼旁边的马路上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
4、2019年6月6日22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台属宾馆后面巷子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
5、2019年6月7日11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后万某某在本市干部小区保安岗亭后面垃圾桶旁拿到了被告人芦某某放在那里的一包甲基苯丙胺。
6、2019年6月16日19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分二次共转了294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樟树市粮油公司大门口105国道旁人行道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
7、2019年6月17日11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樟树市粮油公司大门口105国道旁人行道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
8、2019年7月3日15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金都凯旋小区附近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万某某付了300元现金给被告人芦某某。
9、2019年7月29日22时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支付了339元(含车费)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芦某某在本市樟粮花园门口给了万某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退了19元给万某某买烟抽。
10、2019年7月30日15时30分许,万某某与被告人芦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给被告人芦某某。后万某某在本市干部小区保安亭后面垃圾桶旁边拿到了被告人芦某某放在那里的甲基苯丙胺,并把毒品交给了民警。经称重上述毒品重量为0.36克。2019年8月29日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万某某、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芦某某与万某某的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4、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称重照片、称重视频;5、取样笔录、取样照片、取样视频、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交易地点照片; 7、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芦某某判处四年半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红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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