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芦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为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庄**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芦洋在淮北市相山区、宿州市埇桥区等地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26余元。
1.2020年7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芦洋溜至淮北市相山区淮北矿工总医院外科大楼住院部5楼9号病床,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于该病床床头柜上的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及社保卡等物品。
2.2020年8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芦洋溜至宿州市埇桥区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部,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该住院部9楼+4号病床床尾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700余元,另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3.2020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芦洋溜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2层18床,将被害人韩某某放置于该病床床头的挎包及OPPO手机盗走,挎包内有现金8000余元,芦洋将挎包内8000余元现金拿走,将被害人被盗的OPPO手机丢弃在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交通执法局门前垃圾箱内。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26元。案发后,被盗OPPO手机被人捡拾并发还给被害人韩某某。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芦洋近亲属已赔偿三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芦洋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出生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芦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芦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芦洋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