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619号
被告人金推敲(绰号“三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朱超,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芮克荣(曾用名芮祥荣,绰号“安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603”),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应芳,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吴”),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户籍所在地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18年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张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费某某(绰号“大费”),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付**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国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小妹”),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村**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期**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岗**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小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余会,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老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无为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苑**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值班律师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强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村**队**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老大”),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庄**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承租花山区**号民房、花山区**小学对面**房、花山区**村**头**房、**房、花山区**村**房用于开设流动赌场,聚集多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50余场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在共同开设赌场过程中,金推敲除自己望风外,还负责招揽赌客、安排人员“放漂”(提供资金)、寻找赌博场地、“掌趟”(庄家赔付)、望风等;芮克荣除自己“掌趟”外,还负责发放工资、寻找赌博场地、安排人员“掌趟”等。
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明知芮克荣、金推敲开设赌场,仍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受金推敲安排在赌场内负责做饭、寻找赌博场地和“放漂”40多天,通过“放漂”获利1500元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受金推敲安排负责赌场外围望风40多场次,每场获利100元;被告人费某某受金推敲安排在**村负责看门、锁门及为赌场寻找场地,在**村干了一个多星期,每天获利50元;被告人颜某某在赌场内“放漂”约10场次,按照每1000元收20元的比例,大概获利二、三百元;被告人吕某某受金推敲安排在赌场里“掌趟”约20天,获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受芮克荣安排在赌场里“掌趟”一个多星期,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伍某某受金推敲安排负责赌场外围望风三、四天,每天获利100元;被告人胡某某受金推敲安排负责“掌趟”2天,获利100余元;被告人范某某受金推敲安排负责赌场外围望风2天,获利100元。
201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颜某某、金某某、胡某某及涉案赌资24708.7元,后被告人费某某、伍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范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吴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吴某某、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伍某某、胡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金推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芮克荣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钟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胡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成然
检察官助理:臧梓彤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推敲、芮克荣、钟某某、吴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费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金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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