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芮小新,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芮小新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诈骗于2012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因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芮小新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被溧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小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 月期间,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范围内,谎称认识被害人家属、做工程等,以借钱为名共计骗取人民币42850元和金戒指一个(价值无法认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镇**村**号,谎称认识被害人姜某某的儿子,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谎称自己在此处承包了做水泥工程,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9月17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谎称自己在此处承包了做马路工程,后以借钱的名义,先后12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1350元和金戒指一个(价值无法认证)。。
4、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谎称认识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
5、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芮小新在溧阳市**镇**舍**号,谎称认识被害人庄某某的儿子、自己在此处承包了做水泥工程,后以借钱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庄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芮小新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芮小新处扣押到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小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小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芮小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小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芮小新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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