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6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微信昵称为Stm、悦己(冯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顺丰快递地址等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浮生若梦”(微信号ke78770)等出售给吃猫的鱼、lireaddongjun、hainabaichuan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460元。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改号软件justphone查询公民顺丰快递地址信息和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悦己”(微信号onlywoss)出售给芮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924元。
案发后,芮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300元,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芮某某、冯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芮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芮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漯河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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