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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街**号楼**门**号,无业。2019年2月13日被公安新城分局强制戒毒。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门,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楼**门**号,无业。2019年2月13日被公安新城分局强制戒毒。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芮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本市新城区公园北路三十五街坊**号楼**门**号芮某某家中同居。刘某某、芮某某长期吸毒,与被害人王某甲系邻里关系。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乙,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芮某某以能够帮助王某乙办理保外就医为由,多次诈骗王某甲现金共计10000元,赃款已全部用于吸毒、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

2.刘某某、芮某某强制戒毒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芮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刘某某、芮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芮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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