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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彭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5********,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7********,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9********,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8时左右,安徽省****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场内,一七**一班与一八**二班正在进行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现场除篮球运动员及组织者、裁判员等人外,周围还有观看比赛的人员数十人。比赛快要结束时,被告人芮某某在比赛时因一时口角,转身挥拳打击对方球员杨某某,随即双方球员、周围观赛的双方学生共计二十余人参与打斗,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比赛活动一度中止。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见状也相继冲入场内,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芮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先后对被害人李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外伤性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6月1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芮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芮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76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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