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油漆工,出生地芜湖市鸠江区,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当涂县**镇**行政村**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左右,被告人芮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镇一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自然村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车辆前部左侧碰撞行人戴某某,致使被害人戴某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芮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符合头部及胸腹部遭巨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芮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芮某某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于2020年1月2日主动投案接受处理。2019年12月31日,芮某某与被害人戴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濮某甲、曹某某、濮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瑞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住当涂县**镇**行政村**小区
**栋**室,联系电话1865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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