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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巷**号)。被告人芮某某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20年7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芮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埭头镇埭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渡头街老供电所处被值勤交警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芮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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