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顾晨和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芮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云P*****号小型轿车,沿华兰线由丽江市区驶往永胜县方向,00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209+642M处时,所驾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芮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发现芮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芮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4mg/100ml,随后民警将芮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37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芮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芮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现场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封装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46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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