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芮某某在其暂住的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苑** 幢**室的客厅内,容留张某某、邢某、许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芮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芮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明知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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