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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芮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室)。被告人芮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2月3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6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13日被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芮某某在其暂住的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室的客厅内,容留张某某、邢某、许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芮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芮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明知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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