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社区党委委员、汕头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 1月3日被原广东省澄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芮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芮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芮某某和蔡某甲(绰号“**”)、郭某某(另案处理)到汕头市龙湖区**休闲中心**包厢按摩,**理疗员徐某某为他们服务时,芮某某无理要求徐某某跟蔡某甲一起洗澡,被徐某某拒绝。被告人芮某某遂无事生非在**包厢动手殴打徐某某后又追逐殴打徐某某到二楼吧台大厅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伤情构成轻伤。打人后被劝阻的被告人芮某某仍不罢休,以到该中心消费反被殴打为由,纠集蔡某乙、高某某等十多人到**休闲中心楼下**大厅围堵滋事,讨要说法,扰乱**休闲中心的营业秩序。
被害人徐某某向汕头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芮某某通过相关人员向被害人徐某某施加压力,被害人徐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被迫与其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芮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前科记录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案犯执行通知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担保书、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前科材料,任职证明材料,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相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郭某某、蔡某甲的供述;
4、证人蔡某乙、高某某、林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庄某某、魏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开设赌场罪
2013年6月下旬,被告人芮某某提供网络赌博网址:http://hh1.day-on9.26********及账号jk****、jk****给黄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再提供给吴某某、金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投注赌博。该网站以赌博“广东快乐十分”、“重庆时时彩”、“北京赛车”、“江苏骰宝”的方设赌。至2013年7月12日被查获时,吴某某捷投注金额74156670元,金某某投注金额2750049元。黄某某在被告人芮某某与赌客吴某某、金某某之间交收赌款,黄某某忠得到被告人芮某某按照投注额的比率退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芮某某、黄某某的涉案银行流水,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黄某某刑事判决书,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合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5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芮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拾贰册;补查卷壹册;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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