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404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村**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村**村民组。被告人芮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芮某某与前妻杨某某于2016年8月离婚,后芮某某多次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对杨某某及其亲友进行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毁坏财物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0日11时许,芮某某前往杨某某租住的合肥市高新区**路**公寓**栋**室寻找杨某某未果,与前来此处的杨某某舅舅发生肢体冲突,经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调解处理,达成协议,芮某某表示不再滋扰杨某某。后芮某某发送短信和微信言语威胁杨某某,并发送手持子弹照片,致杨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服药自杀后住院被救。
2、2018年11月8日晚22时30分许,芮某某前往合肥市高新区**路**美发店找杨某某,并将美发店玻璃门上的铁质把手弄坏,期间芮某某曾拿一把剪刀意图伤害杨某某,因寻找杨某某未果后离开。
3、2019年7月21日23时许,芮某某在**美发店内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将理发店内的凳子砸坏。
4、2019年8月19日2时30分许,芮某某再次到**美发店找杨某某,并用砖头将美发店的玻璃门砸碎,后又发送信息威胁杨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威胁要将其儿子杀害、分尸。
2019年9月5日,民警在合肥市合作化路与黄山路交口将芮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芮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无事生非,多次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肆页;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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