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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强制侮辱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369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桥中**号)。被告人芮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芮某某酒后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长兴大街草原烧烤店门口,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打电话纠集陶某某、陈某某等人至现场帮忙。被告人芮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拉扯过程中故意脱掉被害人钟某某上衣并继续拉扯被害人胸罩未果。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芮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成某某、刘某某等人及被害人钟某某、被告人芮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方法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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