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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宿舍。2005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芮某某与被害人舒某某均系**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且二人同宿舍。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芮某某因怀疑舒某某将空调遥控器藏匿起来不让他使用,二人在宿舍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在过程中,芮某某持水果刀将舒某某脸颊、胸、腹部等多处划伤,经鉴定,舒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两处)。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芮某某在湖北省**酒店被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舒某某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持小刀将被害人划伤,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宿舍,联系电话1837270****。

2._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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