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57********,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大学退休教师,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芮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在本市蜀山区**路**附中操场围墙处因琐事发生口角,芮某某用拳头击打顾某某左眼部一拳,致顾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遗留复视,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芮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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