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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铜陵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芮某某至铜陵**地产**小区店,使用放置在门外空调排水管的钥匙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店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销赃至狮子山个体经营**车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5. 朱某某、汪某某的证人证言;6.被告人芮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芮某某住铜陵市**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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