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芮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2012年8月15日因盗窃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0日因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芮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8时许,在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五木竞技网咖,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网人员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6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2日8时许,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面战地网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网人员韦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A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16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3日8时许,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超时空网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网人员狄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华为nova3e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6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5月5日8时许,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汽车东站千万年城堡网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网人员魏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89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芮某某共实施四次盗窃行为,盗窃总价值2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姚莹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