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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芮某某等四人涉嫌赌博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5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住**镇**村**7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赌博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711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713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因涉嫌赌博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445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7月5日间,被告人芮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朱某甲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号**室成立“好运来”银商工作室,雇用被告人朱某乙、尹某某为工作室员工,在“850游戏”、“集结号”、“33游戏中心”网络平台上收售用于赌博的虚拟货币,采用支付宝、微信交易的方式,为赌博人员方某某、杨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合伙人,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伙同被告人芮某某、朱某乙通过上述手段为方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乙作为主管,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伙同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尹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为方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被告人尹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伙同被告人芮某某、朱某乙,通过上述手段,为方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计算机主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棋牌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虚拟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乙、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尹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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