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单位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献县**乡**村,法定代表人芮某甲。
诉讼代表人芮某乙,女,1993年12月1日出生,河北**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人芮某甲,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10月31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决定记录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芮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芮某甲系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29日,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9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宋某某借款本金29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人芮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献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随后向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及芮某甲、陈某某均拒不履行义务。据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日,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发生大量转账交易,其中入账流水累计1400余万元,且收款后随即转移至芮某甲之女芮某乙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笔录、银行卡交易流水;
2.证人芮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人芮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芮某甲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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