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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小林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花小林,女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小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花小林多次在成都市郫县****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年1月23日13时许陈某某又向花小林购买2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交易成功后陈某某被冕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面值为一元人民币包着的毒品疑似物,毛重0.87克,净重0.14克,后经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0.14克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小林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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