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9********,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甘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洛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8********,藏族,初中,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甘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洛某某与花某某二人驾驶车辆到达甘孜县格萨尔王城西门停车场内将一辆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车门打开,窃取该车内的冬虫夏草2盒、藏式帽子2顶、木盒盛装藏刀4把、褐色双肩背包1个。经甘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意见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冬虫夏草995克市场价值为84002.79元人民币、藏式帽子2顶市场价值1416.66元人民币、4把藏刀市场价值为2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价格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和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姆则玛
检察官助理:土登曲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甘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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