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菜场二姐烧烤店内吃完烧烤后,被告人花某某到在店外桌子上吃烧烤的刘某某、赵某某桌前跟二人打招呼,朱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无故滋事辱骂花某某,后朱某某、被告人花某某二人发生吵骂,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遂上去与朱某某扭打在一起,后双方在打架过程中持啤酒瓶互殴,被告人花某某见状即上去殴打朱某某,后朱某某与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互殴。朱某某见自己受伤,遂从烧烤摊上拿起剪刀扎向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被人拉开,又继续追逐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追上后双方再次互殴。此次殴斗行为致朱某某面部、头部等部位受伤,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面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花某某、杨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书籍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的调取的现场打架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与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联系电话1836012****)、陈某某(联系电话1595718****)、杨某某(联系电话1599674****)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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