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花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焦作市**公司业务员,住孟州市**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X04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KM+267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7.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 张  舵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